2020年12月24日 星期四

[工作筆記] 國貿 | VGM核實重量新規定,確保船上人員財物安全

之前說過要提交給船公司的貨品資料有兩份,VGM 和S/I。

由於貨櫃重量申報不實導致船舶超重,船體不穩,

致使多起海事意外,像是船尾過重斷裂等等。

IMO(國際海事組織)因應海上安全,

修正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(SOLAS)第六章

在2016年7月1日開始實施,

要求托運人在出口貨櫃裝船之前,

要先提供貨櫃驗證總重,也就是VGM。

各家的VGM聲明書大同小異,表格上需要的資料大致如下。

白話文是托運人跟船公司說: 

我代表某某公司正式聲明某某公司托運的貨物的重量是多少

然後簽名畫押。


VGM=Verified Gross Mass 

核實的貨櫃總重=貨物的毛重+空櫃重量

 

重量的計算方式有兩種,

方法一:總重量法

裝好上鎖的貨櫃過磅的重量

方法二:累加計算法

貨物,包含包材緩衝物等加上空貨櫃的重量

至於過磅的重量誤差,在Solas公約是沒有提到的,

公約要求的是核實重量,

5%以內的誤差是各家船公司不成文默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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